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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巾帼文明岗”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9-05 06:30 作者:创卫办 来源:创卫网 浏览: 我要评论 (条) 字号:

摘要:关于印发《长沙市“巾帼文明岗”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已经获得市级“巾帼文明岗”称号的集体和正在创建市级“巾帼文明岗”的集体。

关于印发《长沙市“巾帼文明岗”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妇女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妇联,高新区妇联,经开区妇工委,市直妇工委,市直系统妇工委:
     现将《长沙市“巾帼文明岗”动态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长沙市妇女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长沙市“巾帼文明岗”动态管理办法
 
      为继续深化“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我市“巾帼文明岗”在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实现基本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引领更多妇女提升素质,争创一流,进一步加强并完善对全市“巾帼文明岗”的管理与监督,使创建活动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已经获得市级“巾帼文明岗”称号的集体和正在创建市级“巾帼文明岗”的集体。
第二条“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城乡一线妇女集体。
第三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妇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恪尽职守、勤俭自强,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技能水平,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营造和谐社会贡献巾帼之力。
第四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中以女性为主体的处、科、室;行业单位的女性班组、岗台、车间、站所、生产线等;人民解放军的女兵连、中队、班;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以妇女为主的商户(店)、小组、中心、部门、分支机构等中开展。凡符合创岗要求的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第五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申报单位总体规划,紧密结合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要与创建文明单位、创建巾帼示范社区、巾帼示范村相结合,打破城乡界限,形成城乡共建、共同发展的创建机制,激励和吸引更多的妇女自觉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创岗要求
 
第七条基本要求:
1、原则上女性应占岗组、团队成员人数的60%以上。争创岗位及团队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2、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具有明确的争创计划,细化的创建标准,完善的学习培训制度,规范的管理办法,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度。在醒目的场所亮身份、亮承诺、亮标准,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畅通。
3、岗组成员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自觉遵纪守法、依章办事,在本行业(系统)和界别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性。原则上应获得过区县(市)级或系统内授予的“巾帼文明岗”称号。
4、创建活动得到本单位(系统、行业)重视,将其纳入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女性人才培养规划,定期指导和检查,为女性服务大局、奉献社会、争创一流营造良好氛围。
5、积极参与“岗村结对”、“巾帼志愿服务”、扶贫帮困等社会公益活动,奉献社会,造福人民,受到公众好评,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6、创建集体及成员近五年来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管理机制
 
第八条市妇女竞赛活动领导小组是全市巾帼文明岗的组织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妇联,由市妇联发展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九条“巾帼文明岗”分为全国、省、市(州)、区县(市)四级,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区县(市)级评选出的“巾帼文明岗”,由同级妇联管理;有行业主管单位的“巾帼文明岗”,由其主管部门管理。市妇女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各级“巾帼文明岗”负有直接进行工作指导、检查督促、表扬批评和提交市妇女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审定的责任。
全国“巾帼文明岗”由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委托省妇联和行业主管单位管理。省“巾帼文明岗”由省妇联负责评审和考核。
第十条各区县(市)、各单位要逐级建立“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各区县(市)、各行业、各单位、各级“巾帼文明岗”要根据《长沙市“巾帼文明岗”自查评分表》考核细则进行综合考核。每年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妇联或妇女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考核与管理应贯穿活动的始终,加强对创岗负责人培训,确保创岗质量,不断增强“巾帼文明岗”成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其永葆先进性和生命力。
 
第四章  评选机制
 
第十三条各级“巾帼文明岗”的评选,采取由创建单位申报、行业推荐、公众评议、逐级报批等方法。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本级“巾帼文明岗”称号2年以上(含2年)。
第十四条“巾帼文明岗”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的方法,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第十五条市级“巾帼文明岗”原则上每年命名一次,根据“巾帼文明岗”创建的申报条件,开展创建“巾帼文明岗”的单位须向各区县(市)妇联、市直妇工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要步骤为:
1、成立创建“巾帼文明岗”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2、提出本单位“巾帼文明岗”的创建目标、对服务对象的承诺和创建活动计划;
3、参加专题培训,开展创建活动;
4、填写《长沙市“巾帼文明岗”申报表》,报同级妇联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5、由各区县(市)妇联、市直妇工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成员单位核实申报单位是否具备创建“巾帼文明岗”的基本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按要求向市妇女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考察后报市妇女竞赛活动领导小组集中审批,由领导小组统一进行命名授牌。
第十六条对评选出的“巾帼文明岗”以精神奖励为主,各地、各行业、各单位可因地制宜落实有关激励措施,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并借助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巾帼文明岗”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第十七条“巾帼文明岗”应成为培养女性人才的摇篮。各行业、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巾帼文明岗”的主要女性负责人和成员优先提供学习深造和锻炼提高的机会,优先发展党员,优先晋职晋级,加大培养选拔力度。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退出机制。已命名的“巾帼文明岗”有效期五年,届满后重新申报,并不定期接受市妇女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妇联的检查、随机抽查及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巾帼文明岗”退出分为自然淘汰和强制摘牌两种情况。
(一)自然淘汰:凡市级“巾帼文明岗”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取消其巾帼文明岗称号,允许其将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
1、女性人数低于集体人数60%;
2、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女性;
3、组织机构调整后,原集体已经撤销或合并;
4、被授予“巾帼文明岗”称号已满五年。

(二)强制摘牌:凡市级“巾帼文明岗”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撤销其巾帼文明岗称号,摘除牌匾,将牌匾收回,并向社会通报。
1、有违法或违纪现象;
2、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安全生产及社会治安等各类检查评比中不合格;
4、被媒体曝光或受群众检举,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奖牌是展示“巾帼文明岗”形象的重要标志,凡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
第二十一条市“巾帼文明岗”奖牌规格:长×宽(60cm×40cm);各区县(市)级及各系统“巾帼文明岗”奖牌规格不得超过市级“巾帼文明岗”奖牌规格。
第二十二条市“巾帼文明岗”奖牌上注明有效期限,并公布监督电话0731—84880301,自觉接受公众对服务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妇女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妇女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责任编辑:创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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