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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精选2篇)

2017-02-17 08:52 作者:创卫办 来源:创卫网 浏览: 我要评论 (条) 字号:

摘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确保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江山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住建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精选2篇)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局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6日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江山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市委办〔2016〕7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姜冬冬
  副组长:杨树孟   柴土生   周战平   汪振文
  成  员:王娟洋   徐可升   刘建华   姜正敖   王天荣
  吴一中   周鹏程   王朝良   秦少华   郑小平
  田  兵   李小飞   姜川国   杨位忠   汪慧龙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公用科,徐可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创建工作日常沟通、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目标
2016年6月底前,通过衢州市爱卫会初审和省级考核评审;2016年7月份开始,随时接受国家级暗访、技术评估和综合评审,力争到2017年底实现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目标。
 
  三、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主要任务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总结。积极开展卫生单位创建活动。
  2.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1.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
2.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开展无烟单位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三)市容环境卫生
  1.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按照住建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城区无卫生死角。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
  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3.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4.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城区主次干道、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5. 按照住建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 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
6.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
 
  (四)生活饮用水安全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小区直饮水的水质检测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五) 公共卫生服务
  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示范场所。
  (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针对区域内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和公共外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控制行动。
 
 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责任分工
  参见附件《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任务责任分解表》。
 
 五、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具体要求
  (一)成立组织机构。按照住建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责任人,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做事。
  (二)抓好责任分解。按照住建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责任单位、科室要对照工作目标,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及时分解任务。
  (三)做好台账收集。2016年4月底前,各责任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创建目标、任务和要求,积极开展项目建设和专项整治活动,对照标准查找差距,及时整改,基本做好2013年、2014年、2015年爱国卫生工作台账。2016年6月底前,完成2013年、2014年、2015年爱国卫生工作台账整理,2016年上半年创建资料按要求收集。2017年9月前,全面完成2013年、2014年、2015年爱国卫生工作台账、2016年创建工作资料整理并装订成册。
  (四)强化督查考核。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列入局系统年度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年底局创卫办将按照住建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考核通报。公用科要组织人员,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对各责任单位创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不力,受上级通报批评的,由局党委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因工作拖拉,未完成创建工作目标任务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对工作出色并及时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1.江山市住建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任务责任分解表
        2.江山市住建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重点整治任务职责分工
        3.江山市住建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专项工作职责分工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印发 
 
 
住建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实施方案
 
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指示精神和要求,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化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兴委办发〔2013〕99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普惠群众”的创建方针,坚持“全民动员、全员参与、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创建机制,全力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打造生态文明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升我市整体形象和综合实力。
 
  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化宣传教育,增强市民卫生意识,突出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着力改善城市卫生管理水平和群众生活质量,力争我市2013年底前通过省爱卫会考核评估,2014年一季度获得省爱卫会向全国爱卫会申报推荐, 2014年底前通过国家暗访、技术评估和综合评审。
 
 三、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任务
  (一)做好创卫组织管理
  1、建立创卫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计划和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做到方案落实、人员落实、职责落实、经费落实。(责任单位:办公室)
  2、建立责任目标考核机制。按照住建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创建责任单位,分工明确,实行目标管理,做到层层有人抓,环环有人管,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创建工作责任制。(责任单位:办公室)
  3、加强创卫宣传工作,制作创卫宣传专栏及宣传标语,积极向局网站创卫宣传专栏报送宣传素材,做到人人知晓、人人参与,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积极加大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制吸烟等方面健康教育的普及力度,确保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责任单位:各科室、单位)
4、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按照住建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科室和单位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率先垂范、真抓实干,广大干部职工要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责任单位:各科室、单位)
 
  (二)市容环境卫生
  1、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按照住建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责任单位:市政处、路灯处)
  2、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责任单位:建工局、城建科)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绿化保洁到位、绿化管护到位,组织开展公共绿地药物消杀工作。主次干道绿岛无破损、绿化修剪补植,无缺株死株。(责任单位:园林处)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
牵头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工作。按照住建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技术要求,自来水厂供水设施管理规范,卫生管理、水源卫生、制水卫生、水质检测、卫生监督监测符合标准要求,资料齐全,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二次供水的水质管理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少于2次/年),每次有常规检测指标的卫生监测报告,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各项水质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资料齐全规范。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责任单位:自来水总公司)
 
  (四)住宅小区卫生
  1、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做好物业小区公共安全保障,小区物防、技防、人防、消防符合安全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与社区建设管理有机结合,巩固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物管处)
2、做到小区路面平整,无明显坑洼积水,排水沟渠畅通,无明显淤积;环境整洁,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无明显卫生死角,符合卫生要求;小区内无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行为;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无在公共区域随意晾晒,无电线乱牵乱挂、窨井盖缺失、招牌破损,楼道整洁通畅,无杂物堆放,照明灯无损坏。无违章建筑,各种车辆停放整齐。(责任单位:物管处)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副产品市场、建筑工地、河道的环境卫生整治。(责任单位:涉及到的相关科室和单位)
  
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步骤
 
  今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从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底结束,总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5月)
  按照住建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分解创建工作任务,明确目标措施。同时做好创建工作宣传工作,强化全体干部职工创卫意识和创卫责任。
  第二阶段:整体推进阶段(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
  全面整治环境卫生秩序、基建秩序、市容秩序,不断提高城区绿化覆盖率、完善各项市政设施;按照住建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统一安排,集中力量、联合攻坚,加快污水处理、道路硬化亮化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完成各项创卫指标。
  第三阶段:迎检验收阶段
准备好创建工作总结、图片、汇报光盘等相关软件资料,迎接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泰州市爱卫会的预验和省爱卫会、国家爱卫会的调研、考核鉴定等验收工作。
 
五、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科室、单位要按照住建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明确责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要将各项任务细化分解,层层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创建工作任务。
 
(二)完善机制,常抓不懈。一是建立奖励制约机制。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对不履行创建职责、未按时完成创建任务的,要严格执行追究责任;二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一系列长效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到常抓不懈。
 
(三)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创建工作任务,离不开全局上下的共同努力。各科室、单位要相互密切配合,做到分工不分家,扎实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大力整治脏乱差,改善城区环境,切实提高城市品位。要及时互通信息,协调处理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广泛发动干部职工参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增强合力、推进工作,全力以赴如期完成各项创建工作任务。
 
  (四)突出重点,加强督查。各科室、单位要对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整合资源,重点攻克创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努力使各项工作达到标准要求。按照住建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创卫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创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局办公室将定期对创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把创卫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
  附件:兴化市住建局国家卫生城市创建责任分解表
                                                                                                         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5月25日
 

(责任编辑:创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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