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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部关于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最全面)

2017-02-22 06:53 作者:创卫办 来源:创卫网 浏览: 我要评论 (条) 字号:

摘要:宣传部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方案。为了搞好城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一步提高文明卫生城市管理水平,营造整洁有序、生态宜居的城乡环境,特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方案,望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宣传部关于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了搞好城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一步提高文明卫生城市管理水平,营造整洁有序、生态宜居的城乡环境,特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方案,望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门前三包”责任制内容
门前三包是指包卫生、包绿化、包管理。
1、包卫生:责任单位负责维护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做到地面无瓜皮、油污、果壳、纸屑、积水、痰迹、垃圾;保持门窗、招牌、橱窗、陈列样品、广告标志、雨蓬、阳台等无积尘杂物,外墙面定期清洗粉刷,平整洁净;建(构)筑物灯光亮化设备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门店招牌、遮阳雨蓬设置、卷帘门样式、阳台封闭等符合规定;公共设施无污垢、无破损,盛放垃圾的容器密闭,按要求定时定点倾倒。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冬季降雪后,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积雪积冰。
  2、包绿化:对责任区域内绿化环境实施管理,爱护花草树木、绿篱绿地,绿化带内不得乱倒脏水,乱扔杂物,绿化设施不得人为损坏,无依树挂线、依树挂物、依树搭棚、践踏草坪、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3、包管理:在责任区域内无违规占道经营,无门店“伸舌头”,杜绝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等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无乱摆乱放、乱涂乱贴、乱写乱画、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占乱挖、乱扔乱倒行为;允许停放车辆的地方,指导车辆停放有序。
 
二、“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划定
  1、街道两侧的责任单位、居民住户,以本单位墙根至人行道路沿石以内及楼后周边地段为责任区域(清雪除冰时以马路中心线为界)。
  2、街巷内的责任单位、居民住户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
  3、城市公共设施,由市政、公安交警、电信、邮政、供电、铁路、有线电视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产权所有,分别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4开设早夜市的地段,由批准和管理部门负责。
 
三、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各县区(管委会)与本辖区范围内的的驻地单位、商业店铺、小区签订 “门前三包”责任书,在责任单位门前由县(区)组织悬挂“门前三包”责任牌,标明责任区域。
 
四、“门前三包”监督管理
  1、责任单位要指定一名主管责任人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2、各县区(管委会)协调街道办事处社区,吸纳离退休人员和热爱于此项工作的居民成立监管队伍,在县(区)行政执法分局(大队)的领导下,对照“门前三包”责任制内容,开展日常工作,执勤时佩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制作的值岗标志。
 
五、门前三包处罚措施
  1、责任单位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报告市城市行政执法、住建、环保、工商等部门查处。
  2、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由相关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是卫生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的,取消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称号。
  3、市、县(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不按规定履行检查、监督和管理职责或检查、监督、管理不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遵守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贴挂、设置宣传品的;
   (三)在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四)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的,或虽经批准饲养信鸽但未设置保洁防护设施的;
 
   (五)栽培、整修树木花草,未及时清理枝叶、渣土的;
   (六)造成自来水、污水、粪便外溢或者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时清运的;
   (七)各种经营性摊点,不及时清理垃圾的;
   (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垃圾、粪便的。
 
    5、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三)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苫盖,造成泄漏、抛撒的;
(四)临街施工不设护栏、不作遮挡,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现场的;
    (五)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等未按规定处置任意倾倒的;
    (六)未经批准私占便道及乱占公共场地推放物料的。
 
   6、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7、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所属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8、盗窃、故意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者侮辱、殴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阻挠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门前三包考核。局“门前三包”工作小组将按照宣传部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方案要求,对全体工作人员辖区“门前三包”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人员“门前三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将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责任编辑:创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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