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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考核奖惩制度

2014-04-12 16:41 作者:创卫网 来源:创卫网 浏览: 我要评论 (条) 字号:

摘要:创卫资料:环境卫生考核评比文件。为深化社区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进一步加强社区环境卫生的作业考核,切实提高社区人民居住环境质量,特制定社区环境卫生考核制度。

                   武清区社区环境卫生考核奖惩制度


为深化社区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进一步加强社区环境卫生的作业考核,切实提高社区人民居住环境质量,结合社区实际,特制定社区环境卫生考核制度。
一、社区环卫保洁项目的考核奖惩主要对社区环境卫生的保洁工作质量和保洁效果进行考核。考核奖惩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履行。
二、考评的组织:由区爱卫办牵头成立考评小组单独抽查或通知社区保洁工作机构共同考评。
三、考评时间:考评逐月分次进行,分为定期考评与不定期考评。定期考评每月不少于4次,分别定在每周一。不定期考评的次数和具体时间由考评小组确定。
四、考评的方法:1、以社区为单位,考评采取随机抽样检查责任片区的方法,抽检时责任片区按百分制判分。2、每个社区逐月分次考评。
五、评分标准(相应分值按合同规定履行):
(一)上岗有统一穿着专用服装(10分)。发现上岗不穿着专用服装,每人次扣2分;上岗时应带齐工具,发现一人次未带工具无法及时进行清扫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该项每月给二次警告,超过警告次数进行每人次50元的处罚。
(二)社区督导队有巡查、没做记录不得分;该项每月给两次警告,超过警告次数进行每次50元的处罚。
(三)责任片区范围内主干道路、巷道、绿化带、公共场地干净(50分)。有落石、土头、污物、垃圾每外扣2分,有烟头、纸屑、果皮、塑料袋每处扣0.5分。对当次检查该项扣分6分的进行20元/分的处罚。
(四)垃圾按规定地点、方式堆放处理(15分)。发现保洁员处理垃圾不按规定地点堆放、处理每处扣2分,乱倒垃圾的每月给一次警告,超警告次数进行每次50元的处罚;对垃圾转运车没运到指定垃圾处理场,乱倒垃圾的,此项不得分,并进行每车500元的处罚。
(五)垃圾桶清洁(10分)。垃圾桶内及周边垃圾没有清理,垃圾桶不整洁,每处扣2分;垃圾桶每天清理一次,每周清洗一遍,未达到要求的每月一次警告一,超过警告次数进行10元/次的处罚。
六、成绩计算与结果评定
(一)分项抽检逐项判分,各分项扣分不超过该分项的总分。
(二)每月抽检责任片区的分项累计总分的平均分为各单位的检查成绩。
(三)每月考评成绩高于或等于80分为合格。根据一事不两罚原则,如当月考核不合格,按扣款金额高的进行处罚。
(四)考评成绩和评定结果是拨付每月日常经费的主要依据。
(五)日常经费拨付方式按每月考核结果累计,每半年拨付一次。
(六)根据全年考核成绩评选出优秀保洁员、卫生监督员,从每月扣款金额进行全年累计,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社区饲养宠物、家禽和家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加强宠物管理,建设良好社区卫生环境,预防宠物疾患与人畜交叉感染危及居民身体健康,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区文明、和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辖区内宠物由派出所、物业公司、社区协同管理。
第三条 办法所称宠物包括宠物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小型动物;家禽和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及依法可食性野生动物等。
第四条 辖区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有意饲养者,如宠物狗、猫每户限养一只,其他宠物不得超过—对(包括信鸽),并按本办法办理《宠物登记证》;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居民人身安全、卫生的动物。
第五条 辖区内饲养宠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
(一)申领《宠物登记证》,登记证应配有宠物的照片和名字,并注明饲养户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以及审验记录,由社区负责办理。
(二)每年由社区负责联系核准的宠物疫苗注射机构对登记的宠物进行免疫注射,费用自理;除宠物狗、猫外其他按规定应免疫的宠物也应定期注射疫苗,预防宠物疾患,避免人畜交叉感染。
(三)对宠物编排号码,发放号牌,号牌应悬挂于宠物明显部位。
第六条 饲养宠物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宠物出户时必须挂号牌、束链,并由有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进入社区公共绿地、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
(三)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饲养或牵领人应及时清理。
(四)饲养宠物不得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他人,不得驱使宠物伤害他人。
(五)社区内饲养宠物狗、猫等,应于室内圈养,不得在户外拴养、放养,不得随意遗弃。
(六)社区内无人牵领的宠物狗、猫等,经公告两日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宠物对待,由公安负责处置。
第七条 罚则
(一)凡饲养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一律不得给予低保申报并不得享受并不得享受任何困难补助、补贴,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报经主管部门取消;
(二)宠物狗等伤人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将受伤者送医疗部门救治,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小区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创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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