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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3篇)

2021-07-19 09:02 作者:创卫网 来源:创卫网 浏览: 我要评论 (条) 字号:

摘要: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3篇):一、指导思想,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三、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计划的安排

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年度检查计划3篇
 
 
关于印发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年度检查计划的通知

高新区各科室、招商服务中心,永晟公司,相关单位:
      重庆大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1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已经高新区党工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18日
 
 
2021年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全市、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扎实推进行政执法,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强化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和专项监察执法工作,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和降低事故总量、坚决防控重特大事故,进一步净化安全生产秩序,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
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规范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行为,推动各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促进企业本质安全;通过进一步完善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三部曲”执法方法,严格落实“四不两直”,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果;通过严格执法,强化事前处罚,做到失职追责、违法必惩,严厉打击违法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推动企业强化红线意识,加强安全管理,提高事故防控能力,减少一般事故,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圆满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直接监管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底,大足高新区在建项目35家;工贸企业82家,其中一般风险企业7家,低风险企业75家。
 
四、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计划的安排
按照渝安委〔2018〕3号测算,2021年高新区共有安全监管执法人员4名,总法定工作日1004天,其中:其他执法工作552天,非执法工作日308天,监督检查工作日144天。高新区2021年计划开展监督检查72家次,其中重点检查58家次、一般检查14次。具体如下:
(一)工贸行业
经测算,2021年共有法定工作日502天,其中:其他执法工作日262天,非执法工作日168天,监督检查工作日72天。全年计划开展监督检查36家次。重点检查27家次、一般检查9家次。(详见附件1)
(二)建设项目
经测算,2021年共有法定工作日502天,其中:其他执法工作日290天,非执法工作日140天,监督检查工作日72天。全年计划开展监督检查36家次。重点检查31家次、一般检查5家次。(详见附件2)
 
五、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计划的实施和保障措施
    1.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安全监察科及规划建设科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时,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拟定的月度检查内容,在上月26日前编制出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当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等,包括检查对象名称、检查内容、检查日期、检查地点、检查执法人员等。
2.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在执行执法检查任务时,必须2人或2人以上共同参加,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现场处理措施、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执行程序、结案审批等行政执法程序。书面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行政执法人员应出具《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勘验笔录》或《询问笔录》等行政执法文书。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在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检查重点和检查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对于发现的不属于本次检查重点和检查内容的事故隐患,应当进行及时处理和行政处罚。对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在限期改正期满后,由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单位或委托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对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逐一进行现场复查,并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重新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对整改复查中新发现的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按照程序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整改复查。各责任科室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当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3.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且能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时,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使用《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检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冒险作业,以及违章指挥,应当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4.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变更的要求。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实施中,因上级新的工作部署,导致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原计划安排当月或者下月对某些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时间延期或者提前,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同意后可以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检查。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期间,因临时新增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专项整治行动,应当在每月的现场检查方案中将该专项整治行动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检查安排合并,对计划安排的检查内容和专项整治内容一起检查,不能将专项整治行动替代本月的检查。
5.认真开展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总结评估。按照“每月有评估,年度有报告”要求,各责任科室要评估分析月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台帐。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完成后,各责任科室应当在每年12月分析监督检查计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形成评估总结报告并上报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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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31日      
 
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2021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编制本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牢牢守住全市安全生产“基本盘”。

(二)工作目标。围绕局党委中心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执法效能,强化事故查处,强化隐患整改,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活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遵循“分级属地、统筹兼顾、上下衔接、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原则,确保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2019年和2021年平均值分别下降20%,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同比2019年和2021年平均值下降25%,确保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完成以下工作目标:一是年度执法计划任务完成率达l00%;二是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维持率达l00%。

(三)主要任务。
1.建立分工协作的一体化监督检查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由监察支队按照“一线工作法”要求,牵头组织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处室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全员纳入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每季度随机抽选人员组成“一线工作法”执法小组实施监督检查。各执法小组要严格按照“一线工作法”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依法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应依法作出现场处置措施,发出规范的执法文书。对隐患整改不到位或存在违法行为需立案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移交监察支队。由监察支队或县(市、区)应急局依法立案办理,法规处负责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
2.建立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上下联动机制。按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要求,确定重点检查单位范围和一般检查单位范围。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当相互征求意见,既要避免重复检查,又要消除重点检查单位盲区。已纳入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原则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3.依法调整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清单。根据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改革要求,法规处牵头负责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梳理,及时调整并公布新的权力事项清单。对新增、取消、调整的行政处罚权力事项,逐一与法律法规规章比对核查,确保权力事项调整的法治化、规范化。
4.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归集工作。所有被检查单位统一使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抽查产生,检查情况使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即时录入,检查工作完成后,各执法小组要将检查情况、相关的法律文书进行归集并报监察支队汇总。
5.持续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6.进一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始终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整治安全隐患不整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开展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按照“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计算,我局机关目前在编共20人(其中抽调消安委办3人、挂职锻炼1人、抽调三年行动专班1人,未持证1人),监察支队在编共12人(其中抽调三年行动专班1人),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应参加执法监察的人数为20人(计算公式:14×70%+11×90%=20人)。2021年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为250天(全年总天数365天-法定公休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1天=250天)。因此,2021年总法定工作日为5000天(20人×250天=5000天)。
(二)其他执法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包括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施行政许可;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展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三定方案”确定的其他执法工作。
据测算,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其他执法工作日约为2324天。
(三)非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包括下列工作和事项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检查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参加党群活动;病假、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据测算,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非执法工作日约为2280天。
(四)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2021年监督检查工作日为396天。(总法定工作日5000天-其他执法工作日2324天-非执法工作日2280天=396天)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从全市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中,随机抽选市本级2021年度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单位和一般检查单位。综合考虑市应急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检查单位的分布、规模,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情况以及监督检查工作日等因素,按每次两名执法人员、每家次检查平均耗时1天(含路途时间)测算,2021年度可安排监督检查单位198家,按照重点检查比例不少于60%的要求,计划安排重点检查单位119家,一般检查单位79家。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由法规处会同监察支队在“一线工作法”中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抽取。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应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执法小组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妥善处理好其他执法和非执法工作事项,维护监督检查计划的严肃性,共同完成年度监督检查任务。
(二)规范执法行为。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要深入分析全市范围内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监督检查的各个环节,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得当、执法文书填写规范。
(三)定期总结提升。监察支队要认真分析评估监督检查开展和计划完成情况,要将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切实纠正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年度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关于下达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扬应急〔2021〕39号
局各有关处室,市安监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局编制了《扬州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经报市政府审查同意(扬府字〔2021〕8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计划安排,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23日
 
 
 
 
扬州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切实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编制扬州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扬州市委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州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监督检查次数,不断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2021年度,紧紧围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大灶”安排,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实施“双随机”抽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全力压降一般事故,实现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双下降”。通过严格执行年度监管执法检查计划,确保执法计划完成率100%;全年隐患整改到期复查率100%、职责范围内投诉举报案件办理率100%;违法行为查处结案率100%、行政处罚复议诉讼维持率100%;事前立案占比95%以上;事前处罚数额同比上升50%以上,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打击力度、事故查处力度明显增强。
三、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企业监督检查安排
重点企业的监管及监察执法检查时间不得少于全年执法检查工作日的60%,约为3768个工作日。
1.开展“三位一体”执法检查。将“三位一体”执法与深度检查有机结合,切实增强执法的典型性、精准性、规范性,强化“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工作模式。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并重,实现执法一次、教育一批、影响一片的效果。由市安监支队牵头负责。
2.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深度检查指导。根据《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2021年度深度检查指导计划的通知》要求,于2021年1-9月对全市15家涉及重大危险源或重点监管危险工艺、危险化学品单位(名单附后)进行深度检查指导,由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牵头负责。
3.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时段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实行全覆盖检查,由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牵头负责。
4.冶金等工贸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按照“三年大灶”时序节点,对照钢铁企业8项、铝加工(深井铸造)7项和粉尘涉爆企业6项重点执法事项,突出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等重点行业和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2021年3-11月,对全市范围内35家作业场所单班10人以上的粉尘企业(名单附后)开展执法检查,7月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风险报告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由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处牵头负责。
5.组织开展市属功能园区重点企业行政执法。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等三个市属功能园区200家重点企业(其中28家危化企业、172家重点企业,名单附后)进行监察执法检查,全年监察执法不少于1次/家。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投入、培训、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落实情况;重点查办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主体责任不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置若罔闻、安全管理混乱、不吸取事故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抵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抗拒监管执法指令等方面的案件。由市安监支队牵头负责。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按照《扬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要求,做好“一年小灶”与“三年大灶”的有机衔接,全面调度、跟踪问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情况,针对性组织开展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巡查督导,全年对10家安委会成员单位实施综合监督检查。由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处牵头负责。
7.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适时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安全评价机构履职情况、安全培训机构专项监察执法。由市安监支队牵头负责。
(二)一般企业监督检查安排
一般企业监管、监察执法检查工作不得少于全年执法检查工作日的40%,约为2512个工作日。按“双随机一公开”的相关要求实施检查和执法活动。
1.检查范围。主要是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等三个市属功能园区28家危化企业、172家重点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的执法检查。
2.检查方式。由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通过市场监管平台编制市属三个功能区及市危化企业四项局“双随机”工作计划,以及一般工业企业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抽取比率均为30%,局“双随机”抽取数量均为20家,部门联合“双随机”抽取数量为10家。随机生成检查任务后,通过局网站“双随机一公开”栏目中予以公示。检查计划由市安监支队负责实施检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100%完成检查并回填系统。其他未被抽查的企业由各市属功能园区安监(环)局依照法定职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是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具体要求,是依法依规履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工作职责的具体体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实施监管检查工作计划,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提高执法威慑力,全面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明确监查要求。在疫情防控与安全生产“三年大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特殊时期,各承办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务必整出成效”“两个不放松”指示要求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组织好本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要紧盯本部门负责的行业领域、重点企业、薄弱环节、突出问题,推行“三位一体”执法模式,采取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执法。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问题调集力量集中执法,确保完成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三)规范执法程序。在实施监管检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全面规范使用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系统,执法全过程网上流转,保证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执法人员必须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重视宣传普法。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并重,依法行政与包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全面采用说理式执法,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宣讲、约谈、事故案例警示、专题教育等普法教育活动,结合案情充分释法说理,指导企业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深入开展自查自改,有效化解行政矛盾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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